一、招标人的资格问题
这里的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主体问题,具体指的是谁有权决定出让企业产权,谁有资格成为企业产权招标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致认为产权交易的主体,应该属于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因为产权交易活动,应该是所有者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从理论上分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完全撇开所有者,不给所有者以决策权,所有者的权利则很难保证,并有可能最终导致被剥夺。将产权交易的决策权界定给所有者,不仅所有者的权利得以保证,而且因为所有者为了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必须选择合适的经营者并确保经营者的应有权利,因而两者的合法权益都可以得到保证。据此,产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所有者而不是经营者。交易的具体运作可以是经营者,但交易的决策权一定要交给所有者。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辩证地把握住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方面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直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等重大问题。在国有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实践中,一定要首先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才能进一步开展交易活动。在最近几年的企业产权流动和重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经营者自己决定出让企业产权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在产权交易主体的问题上的认识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强调国有产权交易招标转让的主体应该是所有者,并不是一味依赖于政府的推动或政策安排。因为企业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虽然政府在企业产权交易中的决策作用不可忽视,但是政府部门只能在是否交易的层面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不能由政府决定价格、买方和交易方式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二、出让标的的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招标转让过程中,出让产权标的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因此,要搞好企业产权招标转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一般来讲,招标投标法已经就有关程序、方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企业的资产状况。所谓资产,就是组成企业的个别资源,如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专利、特许权和商誉等。可以说,企业的资产状况是企业产权价值高低的主要指标,也是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进行预测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企业近三年来经过审计和评估的资产状况进行详细的披露。
(二) 企业的负债状况。由于企业产权交易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称的交易过程,因此承接了企业资产就要相应接受企业的负债,特别是要承接企业的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经过审计和评估的负债状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对于国有企业,对负债真实状况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高负债率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的债务负担沉重,使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放松了对国有企业负债状况的披露,首先是有可能损害银行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有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投资者以较高的价格却买到了大量的需要在将来的经营中支付的负债。
(三) 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一般来讲,职工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承担者,他们的安置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并购中的焦点,甚至成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价格基础。因此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详细披露。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之所以非常重要,甚至成为产权交易谈判焦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国的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就业压力沉重;二是国有企业职工也存在“无效资产”问题。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之一。三是原有的劳动就业制度、保险制度和离、退休制度,使劳动者的市场化就业步履维艰,职工待业和失业的社会负面影响特别大。鉴于以上因素,出让方在交易过程中迫切要求受让方全部接收被并购企业的职工。所以,买方承诺接收多少职工往往代替企业产权交易价格成为最重要的事情,职工安置的多少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价格。并且大多是在买方答应接收职工的同时,卖方承诺降低产权价格或干脆无偿转让。这在有关法规中也有体现。如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并且为鼓励企业多接收富余职工,我国税法也规定对安置包括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在内的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职工安置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产权价格成为国有企业的交易价格,招标方对此项内容的要求也成为非常关键的披露内容,很多时候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问题
企业产权交易公开招标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中,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资格预查,另一种是资格后审。国际招标中通常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通过招标通告发布,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加投标,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此办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目前国内公开招标大多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即通过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对投标报名单位在开标前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考虑到企业产权交易的复杂性,企业产权招标转让一般要采用资格预查的方式,具体有以下要求:
(一) 投标人登记并提交资料。首先,投标人必须登记企业或自然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并提交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的资信证明等。另外,凡境外法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参加投标或共同投标的,还须出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批件。上述信息是判断投标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基础材料。
(二)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对报名投标人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工商、税务和银行系统等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从实践中看,确实存在部分投标报名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够通过资审,不惜牺牲企业或个人的信誉弄虚作假,伪造假证明等蒙混过关,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三)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将经过审查确定其信息真实可靠、符合招标人要求的企业和个人确定为合格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