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
各区建设(住建)局,市建筑质监站、市市政质监站、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减负〔2021〕74号)、《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武减负办〔2021〕21号)有关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项目相关企业按照《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减负〔2021〕74号)开展自查工作。区管项目由各区建设(住建)局负责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市管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建筑质监站负责检查落实,市管路桥隧等市政公用工程由市政质监站负责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