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辅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来完成招标事宜的机构,从而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造成政企不分,产生对其他代理机构不公平待遇的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要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一) 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代理资格。这一前提首先要求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代理机构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产生和存在必须经过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要求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成立必须经过的程序。这种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标准的。这一前提还要求代理机构从事有关的代理活动,要经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代理机构的条件、代理范围、代理等级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范围。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 代理机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代理机构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行为人承担。这种授权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应当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